2024年8月13日,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(ITC)发布终裁: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4年7月12日作出的初裁(No.32)不予复审,即本案请求方满意美国国内工业位置对经济要素的要求。
2024年8月6日,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(ITC)发布终裁: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4年7月15日作出的初裁(No.34)不予复审,即根据请求方撤回,停止对美国注册专利号11,122,313第11-14和16项申述,美国注册专利号9,313,178第18项申述,美国注册专利号10,972,654第9、10、15项申述,美国注册专利号9,509,273第1-3、7-10、12-14、16项申述的查询。
2024年7月5日,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(ITC)发布终裁: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4年6月20日作出的初裁(No.30)不予复审,即根据请求方撤回的合理原因,停止对我国香港Lenovo Group Limited of Hong Kong的查询。
2024年6月25日,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(ITC)发布终裁: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4年6月3日作出的初裁(No.29)不予复审,即根据请求方撤回,停止对美国注册专利号7,151,430、美国注册专利号9,313,178第1-5项申述、美国注册专利号11,122,313第1-4和6项申述的查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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